首先我提醒大家:我们肯定会完善法律、打击盗版,但这是谈判的最终结果,而非初始条件。如果美国佬一说,你们得怎样怎样!我们说对对对,我们马上改!
那还要谈判干什么?直接投降算了。
佟团长已经说了,我们要基于国情出发。今天请到了几位法律专家,先讲讲关于音像制品保护的规定。」
「哗哗哗!」
礼貌性的拍手后,专家也没有废话,捞最干最干的说:「我国音像制品是算在著作权法里的,去年国家通过了第一部《著作权法》,马上就要实施。
里面明确了对盗版音像制品的定义,明确了违法行为,但尚未明确执法与处罚标准。我们要应对美国佬的调查,首先得完善这些。」
「《著作权法》已经通过了,不能临时修改吧?」陈奇问。
「当然不能!但我们可以提议,临时出台一则补充条款,把处罚标准加进去「如果单独出一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呢?」陈奇又问。
咦?
法律专家眨眨眼,没想到对方懂点法律,道:「也不行!我国的立法思路是先搭框架、再补细节。音像制品已经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之内了,无需另起炉灶,直接出台细则就行了。这也符合《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标准。」
「原来如此!」
陈奇点点头,专家却问:「美国人只针对音乐,没针对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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