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病逃避作战者,斩!”
“私通外敌,泄露军机者,斩!”
“战斗未止时,凌辱妇女者,斩!”
“战斗未止时,劫掠财物者,斩!”
“长官战死,而士兵脱逃者,诛连全家!”
这些,全部都是情形严重,必须处于极刑,震慑军心的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构成斩首的罪行。
夜间大声喧哗,鞭打一百。
偷盗他人者,鞭打一百等等。
有罚,自然也有赏。
随后,军法又规定了军功赏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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