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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6章 可以上诉 (3 / 4)

        每一笔集资款,都签有借款合同,且写明了还款日期,注明了利息,利息也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收到的集资款,也是用于企业运营和资金周转。

        既然如此,那么友和集团的集资行为,应该是合法的才对!

        张俊又把市政法委书记魏亚子请到了办公室。

        “亚子书记,关于友和集团集资案,我想听听你的看法。”

        “张市长,友和集团一案,市中院不是已经做出判决了吗?此事还有什么疑问不成?”

        “亚子书记,我看过市中院的判决,最大的疑点,就是有个别员工用于集资的资金,并不完全是个人财产,而是从别人手里借来的。”

        “对的,张市长,我了解过这个案情。如果企业的集资,所有资金都来自内部员工,那就不违法。而在友和集团集资案里面,有些员工的资金,并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来自民间借贷。所以,市中院才认定,友和集团的集资是非法行为。”

        “亚子书记,我个人以为,这只是友和集团个别员工的行为,不知道司法机关,有没有问过这些工人,是出于何等目的,才找别人借钱,然后借贷给公司?”

        “张市长,不管这些工人出于何等主观意图,但他们的行为,已然涉及违法。因为这是一条可以操作的红线,一旦监管不严,就有可能被人利用,大肆收纳社会资金。”

        “话是这么说,如果这只是个别员工的行为,他们有可能是出于帮助企业脱困的考虑,也有可能,他们认定企业将来能赚钱,想多出一点资金,多赚一些企业的利息。不管怎么样,企业经营法人是不知情的。在司法实践行当中,我以为应该给予人性化的量刑,而不是据此认定友和集团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吧?你以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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