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目光扫过萨利赫,最终落在易卜拉欣总督身上,语气诚恳。
“当下之计,与其强求一方标准,不如寻一双方皆可接受之‘桥梁’。”
“其一,关税征收,既已约定按货物‘价值’十税一,那么具体价值评估,可由贵我双方税吏依据交易发生时双方商贾议定的实际成交价共同核定,记录在案,再行征收。此可避免因货币或度量衡本身差异导致的关税计算偏差。”
“其二,具体交易层面,可允许多元并行,灵活处置。”
“允许双方商贾在交易中,使用成色公认、易于辨识的金银货币进行直接结算。”
“贵邦之第纳尔、迪拉姆,信誉卓著,我大唐商贾自会逐步接纳。”
“我大唐之足色金锭、官铸银铤,成色重量皆有严格规制,亦望贵邦商贾认可其价值。金银本身即为贵重之物,以此交易,最为公允。”
“对于大宗货物交易,若双方商贾认可,亦可沿用古老而公平的‘以货易货’之法。即按彼此协商认可之价值比例,丝绸换香料,瓷器换宝石,直接交换,各取所需。此法虽古,却能绕过货币与度量衡的即时换算之困,直达交易本质。”
“至于统一货币与度量衡之标准……”崔敦礼话锋一转,“此乃关乎长远贸易根基、涉及国计民生之重大议题,非一纸条文可仓促定论。我建议,此项暂不列入此次商栈设立之核心条款。”
“双方可各遣精通算学、度量、钱法之专员,组建一常设之‘通商会商’小组。待商栈运作,贸易实际展开后,于具体交易实践中,针对遇到的实际问题,如金银兑换比率、特定货物的计量单位换算基准、标准衡器的相互校准方法等,逐步磋商,积累共识。假以时日,必能制定出一套为两邦商界共同理解、自愿遵循之换算准则与商业惯例。”
第336章通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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