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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9章 周律师,人来了! (2 / 4)

        这个批复的出台和当初的法律背景有关,当时正在各种学习西方的法律规则,所以直接适用了完全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只要没有对方同意,那就不能用。

        于是后面就出现了很多问题,毕竟各个国家之间的情况不是一样的,你不能硬来。

        2002年,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第68条是这么说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看字面意思就知道,这把之前的规定给取代了,不是说非得对方同意,只要你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没违法,那就有用。

        然后,2019年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删除原68条,现在的规定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106条。

        是这么说的: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更解绑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必须达到严重的地步。

        现在的学校相当于什么,相当于自己家里,那在自己家里安监控,自然不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同样,很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我离职时候用录音笔或者手机录制的谈话录音,能用来当证据吗,一般是可以的。

        但你不要听网上那些网红说的,用窃听器和针孔摄像头这种,这种是国家规定的间谍器材,是不行的,录音笔那是没问题。

        那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也简单,侵权或者违法,比如你领导在卫生间一边拉一边打电话,你偷偷摸摸过去给录音了,这就不行了,为什么,卫生间是隐私场所,你的行为侵权了。

        同样,你跑到领导家里去录音也不行,一般只要是公共空间都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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