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第二天上午吧,派出所那边说人已经自己来自首还是怎么了,然后说让我们调解。”
“我不想调解,平白无故把我打一顿,这让我怎么调解。”
“但是没办法,我不调解,就给我一直拖着不处理,那个田万兵还来医院看过我,要给我钱调解什么的,我也没有答应。”
“到后面了,派出所那边说已经给对方处罚了,行政拘留十天,劝我接受赔偿,不然如果对方后面不愿意给的话我还得自己去起诉。”
周云听到这里开口道:“所以,当时你受伤后没有给你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吗?”
这次轮到刘小明懵逼了:“周律师,什么是伤情鉴定委托书啊?”
周云耐心解释道:“这个东西就是你受伤报案后,派出所,或者说公安机关要给你出一个材料,你拿着这个材料就可以到指定的法医鉴定机构那里鉴定你的伤情。”
行政案件也好,刑事案件也罢,伤情鉴定是必须要有的,而且必须是专门的法医鉴定出具,医院出的伤情报告不能作为证据。
这方面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正)第九十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这里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我们都知道法律中应当的意思,那就是说没有商量的余地。
但是,实务中情况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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