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理,非法经营罪也一样,第四种情况就叫: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学界对于各类兜底性规定早已经诟病很久。
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当年最有名的三大“口袋罪”。
当然,到了现在,法学界认为,有一些新的罪名也有点口袋化的趋势,比如很多人熟悉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俗称的帮信罪。
但是,为什么会有这种兜底性规定,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
说人话就是,法律肯定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所以如果严格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那就会出现一种情况。
某个行为情况很严重,但是却没有合适的规定来作为对应。
现实中现成的例子,非法经营罪,像是前两年对于那些网络水军进行整治,最后都落到了非法经营罪上面。
依据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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