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够,死亡结果与刑事责任之间,需要完整的因果链条来支撑。”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根据《刑事诉讼法》,你们在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我现在正式提出,如果你们要拘留我的当事人,我要求在二十四小时内安排会见,并在三日内看到提请逮捕的完整证据材料。否则,我将向监察司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李警长的脸色沉了下来。
这个律师,感觉不是来走正常程序的,倒像是来掀桌子的。
表面上看这个律师不仅没有求情,甚至给人一种错觉,这律师怎么比他们警方还迫不及待抓人呢。
实际上对方这是先声夺人,等于是变相地告诉他这件事,必须按法律规则来,不能按你们的办案习惯来。
尤其是这个律师提出的24小时会见、3日内看证据材料等要求,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后续辩护争取时间和信息。
这样对方就能第一时间了解他们警方的到底想以什么罪行把张涛送到监察司的检察部,好提前准备应对策略。
李警长更加确信这群黑衣人不简单了,这律师请的很有水平。
不过,他们不会以为这样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吧?
The content is not finished, continue reading on the nex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