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收入不稳定'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虽收入不高,但三年来独自抚养孩子,确保了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经济条件并非变更抚养权的唯一考量因素..."
"...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延误治疗'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在发现孩子异常后及时就医,不存在延误治疗的事实..."
"...关于居住环境,本院认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取决于物质条件,更取决于父母的陪伴和关爱。被告三年来尽心抚养孩子,而原告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
法官翻到最后一页。
"...此外,本院依法听取了孩子本人的意见。婚生女陈欣然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林美华共同生活..."
林美华的肩膀开始发抖。
"综上,原告陈志远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陈志远的诉讼请求,婚生女陈欣然的抚养权维持由被告林美华行使。"
"二、原告陈志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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