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哲听完,沉默了很久,手指无意识地敲着桌面。最终,他抬起头,看着林晚:“林总,我信你。这个项目是你一手推动的,你比任何人都在乎它的最终样子。如果你评估后认为,接受陆氏的投资和发行,是让这部片子能顺利完成、并且能让更多人看到的最好选择,我不会反对。我只有一个要求:最终剪辑权必须在我手里,影片的成色必须达到我的标准,陆氏的人不能对内容指手画脚。宣发怎么搞我不管,但别搞那些歪门邪道、博眼球的宣传,毁了片子的格调。”
“您放心,方导。”林晚郑重承诺,“最终剪辑权是您的,这一点会在合同里明确。宣发策略,我们会和陆氏、和新锐充分沟通,确保符合影片的调性。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做出好片子,让好片子被看到。”
得到了导演的理解,林晚心里踏实了大半。回到工作室,她立刻让李岚联系陆淮知的助理,约定第二天上午进行正式谈判。
谈判在新锐影业的会议室进行。陆淮知没有亲自出席,派出了新锐影业的总经理和投资部门的负责人。林晚这边,则是她、李岚、财务和法律顾问。
谈判持续了整整一天。双方在净收益的计算方式、宣发预算的额度与审批流程、分账比例和节点、以及陆氏“参与权”的具体范围等条款上反复拉锯。林晚团队据理力争,既要保障工作室的利益和创作自主性,也要展现出合作的诚意。新锐方面则显得专业而务实,在核心利益上坚持,在某些细节上愿意让步。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署了意向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1.投资部分:陆氏集团向《双生》项目注资X万元,用于后期制作,占项目最终净收益(扣除所有成本,包括陆氏投资款、宣发垫付款等)的25%。这个比例低于陆淮知最初提出的30%,是谈判的结果。
2.发行部分:新锐影业获得《双生》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新锐垫付宣发费用,具体预算需经双方共同批准。票房收入在扣除国家电影专项基金、税费及院线分成后,优先返还新锐垫付的宣发费用,剩余部分(即可分账票房)由新锐、林晚工作室、及其他投资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新锐享有发行佣金)。
3.权利与义务:林晚工作室(作为制片方)保留影片的最终剪辑权、艺术创作最终决定权。新锐影业负责制定并执行宣发方案,重大宣发决策(如核心宣传点、大规模点映、主要电影节申报策略)需双方协商一致。陆氏集团享有对项目重要财务和重大市场决策的知情权。
4.其他:新锐影业代理影片的海外发行及新媒体版权销售,具体代理条件另行约定。影片参加国际电影节等相关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推进。
协议还包含了详细的审计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
The content is not finished, continue reading on the nex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