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误判对方“痛点”:刘大富的“痛点”是“麻烦”和“影响接活”,但此“麻烦”主要指肢体冲突、堵门闹事等直接对抗,而非文书和条款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后者他可能根本不懂或不在乎)。
5.沟通方式不当:由处于绝对弱势、且不擅言辞的工人直接递上“规范协议”,极易触发对方的防御和攻击本能。缺乏铺垫和中间人缓冲。
?教训:
1.理性工具的局限性:在力量、资源和规则意识极度不对称的领域,过于精巧的理性方案可能适得其反,激化矛盾。
2.对“人性”与“权力”的再认识:必须将决策对象的认知水平、行为模式、情绪反应模式作为方案设计的核心变量,其权重甚至高于利益计算。在刘大富这类对象面前,“情绪价值”(给面子、示弱)可能比“合同价值”更有效。
3.时机与火候:在对方刚刚做出让步(写白条、付40%)后,立即提出更复杂的约束方案,可能被视作“得寸进尺”,而非“巩固成果”。
4.备选方案与退出机制:未能设计好方案被拒后的缓和或备选策略,导致局面僵死。
?对“三维引擎”的反思:
?SC(技能):方案设计技能本身无问题,但对“应用场景”和“目标对象”的复杂性评估严重不足。需加强社会心理学、谈判心理学、冲突管理方面的学习。
?RC(资源):再次凸显家庭外部资源(法律、行政、社会关系)的极端匮乏。在缺乏这些“硬资源”背书的情况下,任何“软方案”都如沙上筑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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