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思一阵,丘古三命人拿来笔墨,挥毫而就,草拟了一份山场赊租规条,规条上有四则。
第一则:恩恤让利。
自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至三十一年(1851年),准免纳山租,盈亏自负。
许采杉槠杂木,唯樟、楠、紫檀需报备验伐。
烧炭得利尽归己有,但逢年节需贡岗炭二百斤。
第二则:抽分重课。
自道光三十二年起,按六四抽分。
每出百斤炭,纳租六十斤。
烧窑炭者,每岁每窑加缴窑银五两。
山场界内竹木菌菇,皆按市价六成折银。
第三则:押扣锁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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