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董:由本地耕者公举,禀府州县衙署核定,每万人举会董一员。
会员:自耕农、永佃农、雇农,无恶意不纳粮赋者,皆可入会,凡会员皆有公举之权。
观察员:非业农者,可经三十名以上正会员引介作保为观察员,观察员岁纳会费一两、发给凭证,可购买农会生产之产品,自行售卖牟利。观察员无公举之权,不可任会董,违制者严惩不贷。
凡劣迹昭著、拖欠钱粮、身家不清白者、不剪发辫者、与清廷暗通款曲者、辛亥年(1851年)后家中仍有女眷缠足者,虽合例不得入会,不得引介为观察员。
职掌分工:
每县设总理事一员,统辖全会,接洽官府。
总理事由会董互推,禀明知县,授予扎委。
设置协理三员,协理农会事务,分管会内诸事。
司事由总理聘任,办理文牍、账务、庶务。
会董有议决会务,稽查账目,调解争讼之权。
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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