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级:行省大主教(行省最高长官)
每一个光明行省,设大主教一人,为行省最高行政、信仰、司法长官,由教皇亲自任免,直接对教皇与主教议会负责,全权统辖一省政务:
- 掌管行省行政事务,执行中枢谕令,统筹行省民生、财税、基建;
- 掌管行省信仰事务,主持行省光明分殿,传播教义,管理省内神职人员;
- 掌管行省司法事务,依据《人族统一法典》断案,维护行省秩序;
- 无权调动军队,军政事务由行省驻军统领直接听命于神圣军政院,实现行政与军权分离。
行省大主教任期十年,可连任,不得在行省内置办私产、培植私党,定期向中枢述职,接受教廷监督,若有渎职、谋私之举,教皇可直接罢免、治罪。
第三级:郡主教(郡级行政长官)
每个行省按疆域大小,划分为5-8个郡,每郡设主教一人,由行省大主教提名,教皇枢密院任免,直接对行省大主教负责,掌管一郡政务、信仰、司法,统筹郡内民生、税收、教化,是连接行省与县域的关键枢纽。
第四级:县神父(县级行政长官)
每郡划分为3-5个县,每县设神父一人,为县级行政长官,由郡主教任免,上报行省备案,掌管一县政务、户籍、税收、教化,处理县域日常事务,安抚百姓,传递上级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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