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行为,是在中央已经明确处理原则之后,有组织、有计划地试图以舆论压力干扰司法决策。
这不是学术自由,这是政治对抗。”
“第二,分类处理。四十七个人,不能一刀切。要根据他们的身份、行为、认罪态度,分别处置。”
他伸出三根手指。
“一类——主要组织者和策划者,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
这批人,下放劳改。把他们送到农村、矿山、林场去,和工农一起劳动。
劳动期间,保留公民身份,但限制人身自由,不得离开劳改地点。劳动期限根据表现确定,最短一年,最长五年。”
“二类——在政府和文化机构中为这些人打掩护、提供便利的内应。
这批人的行为比甲类更恶劣,因为他们利用了党和人民赋予的职位和信任来对抗党和人民。对他们的处理是——开除现有职务,调往三线或边远艰苦地区的基层岗位,降级使用,不得担任任何领导职务。
具体去向由组织部门另行确定。”
“三类——被裹挟、被煽动的一般参与者,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悔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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