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是去……去年11月15日工厂提交了报告。按规定流程,维修应在……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也就是最晚今年2月初。但是……”
“但是什么?”
“但是工厂方面反映,新型温湿度监控设备的采购和安装需要时间,而且当时正值春耕用肥生产高峰,所以……所以申请了延期,计划在4月底前完成。
州工业局……原则上同意了。”
“原则上同意。”
韦格纳重复了一遍,
“谁同意的?依据是什么?《劳动保护与生产安全基本法》第四章第十二条,关于‘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的规定,在你们的‘原则’里,算什么?”
韦格纳的目光转向工会主席:
“全德工会联合会路德维希港第三化工会,安全监督员从1月到3月初,三次书面提交了4号仓库的隐患警告报告。
工会的处置流程是什么?为什么警告没有变成有效的行动?”
工会主席脸涨得通红,既有悲痛也有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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