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这玩意出现的时间其实并不长,大概1990年左右的时间,金毛的医学科学院(Iom)对这玩意做了一个清晰定义,即针对特定的临床情况,系统制订的帮助医务人员和患者作出恰当处理决定的指导建议。
这玩意比教科书更贴近临床更专业,比其他专着又更基础,而且最主要的,教科书,其他专着,还有临床指南三个人站在法律层面的时候,临床指南是超过他们的,说人话,打官司,你拿着临床指南,法院是会参考的。
当然了,药典和药品说明书的法律效力远高于上述三者,可问题是,临床上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是指南强于药典和药品说明书。
比如,有个很经典的案例,一名8岁儿童因严重偏头痛就诊,对常规止痛药(如布洛芬)无效。药典中,某抗抑郁药“阿米替林”仅批准用于成人抑郁症,但儿科偏头痛指南《国际头痛协会共识》提及低剂量阿米替林可作为难治性病例的二线选择。
但后来,站在法院的座椅上的时候,指南是无效的!
很多医生很是费解,觉得行外人指导内行人,其实不是的,大多数人,不论任何行业,都是普通人。
医生也一样,这个行业能有几个张凡呢?
保护绝大多数,这估计也是能做到最好的地步了,毕竟能做到保护全部,是很难很难的。
所以,指南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了。
中庸的院长生气,生的是闷气,无法发火的闷气!
The content is not finished, continue reading on the nex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