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之周望在第一种假设的后面,标记上一个问号,“?”。虽然在周望的心里已有了十分的把握,但凭借着对工作严谨的态度,周望暂时没有完全地排除掉这种假设。
第二种假设是对陈朗的审讯时,自己针对于香烟的问题不断地讯问,导致陈朗在心中认定自己误吸入了毒品。
陈朗因为担心法院在给自己量刑的时候,可能因为涉及到吸毒而增添罪责,从而才选择了说谎来掩盖吸入香烟后的真实反应。
细细地推敲之下,周望发现这一点也是不成立的。
第一,从时间点上来说,当自己向陈朗暗示他所吸入的那种,所谓“春约”的香烟是一种毒品之前,陈朗便已经一口咬定,并强调自己购买了毫无效果的“春约香烟”。
并且从当时陈朗脸上的神情上,也可以看得出陈朗对自己的受骗经历感到气愤不已。甚至,陈朗为了伺机对卖给自己假货的骗子进行报复,还特意留存了对方的手机号码。
第二,经过自己先前对陈朗“酒吧杀人案”以静制动的讯问手段之后,已经让陈朗充分地认清了自己的处境。所以,那时的陈朗应该很清楚,在讯问时对警方说谎对于自身是弊大于利的。
更何况陈朗当时面对着一个,会细致地罗列出自己在冲动行为之下罪责的警察,深知警方必定不会放过自己言语中丝毫的漏洞疑点。
也就是说,当时的陈朗犯不上为了隐瞒一个,在自己不知情的条件下而误吸了小量毒品的罪责,而再一次地对警方做出伪证。
所以第二种假设的可能性也是几乎不存在的,毕竟自己对陈朗进行讯问的时候,陈朗的神智没有任何问题。
于是周望拿起笔在办案记事本上划掉了第二种假设。
最后一种假设是,陈朗根本没有吸入过毒品香烟,在讯问的时候都只是陈朗一个人有目的性的表演。也就是说,陈朗是被人操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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