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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中华帝国的治理逻辑(上) (4 / 10)

        如李炜光(2003)所说:“并税式改革实质上是中国历史特有的一种‘财政专制体制’作为,它的历史决不仅仅导致了某一个具体王朝的兴衰,相反,它们更大得多的意义,在于展示了中国皇权专制制度发展演变和最后衰亡过程中的一系列带有规律性的‘制度综合征’。”黄宗羲定律的周期性现象反映了中华帝国的深层矛盾,提供了探究帝国治理逻辑的历史线索。以下讨论旨在进一步阐述这一主题。

        二、解读“黄宗羲定律”:税收与财政背后的帝国制度安排

        在这一节,我们重新审视黄宗羲定律现象所反映出的“制度综合症”,通过讨论中华帝国税收与财政制度安排和几个历史事件来探究并税式改革背后的帝国治理逻辑。我们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并税式改革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增加赋税的做法?并税式改革的治理意义是什么?

        (一)财政领域中的帝国治理:不完全财政的制度安排

        表面看来,并税式改革的起因是地方官员“巧立名目”贪取赋税的行为,由此产生了苛捐杂税名目繁多的不堪局面,迫使中央政府采取并税式改革举措。这一局面似乎与中华帝国权力体制特别是财政集权制度设置相悖尤甚:这一集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中央政府一统财政收支予夺大权,各级政府没有自己的地方财政。

        但若仔细追究不难发现,正是这一集权体制导致了其无法解决的困难处境,即中央政府的财政安排不能满足其自身和地方财政所需,不得不迫使或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巧立名目方式来解决其官僚体制运行的基本所需(如行政费用、俸禄)。在讨论清朝赋税政策和制度时,何平(1998:109)称之为“不完全财政”:

        这种经制所限定的财政支出范围和额度,并未完全为中央和地方各项事务的经常性用度提供充足的财力保证。事实上,中央和地方许多行政事务的经常性开支都被排除在经制所规定的支出范围之外。这些未列入财政支出的部分在实际开支中,只能谋求财政外的其他途径来解决。这种不能因事设费在制度上即存在支出缺口的财政,我们称之为不完全财政。

        中国历史上特别是明清以来不完全财政的状况是学术界的共识。(王业键,2008;瞿同祖,2003:4057;黄仁宇,2001)不完全财政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使得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财政及其追求预算外资源的努力合理化、正当化。既然中央政府不能提供下属政府的正常行政费用,那么就不得不允许或默许地方政府、下属官员另辟蹊径寻找财源以谋生计和维持日常行政运转,以便弥补不完全财政的空缺。

        因此,各地官吏苛派杂税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不完全财政的制度设置,即俸禄低微诱使官员在施政过程中贪污行贿,额外苛索;地方公费与军费供给不足的状况迫使地方官员向下攫取资源,特别是在税收过程中通过巧立名目以满足私利之欲、公费需要以及各种应变之措。皇帝作为最高权力执掌者对此心知肚明,对于这些非正式的资源动员手段(如火耗)或公开应允或默许不究。来自苛捐杂税和陋规陈习的银两并不是仅为基层官员所贪得,而是通过各种渠道在官僚体制各个阶层间流动和再分配。(杨国强,1997)

        为什么中华帝国采用了“不完全财政”的制度安排?关于这一现象已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这是因为皇权推行轻徭薄赋的国策,旨在约束地方官吏的规模和权力。(ski

        er,1977)这一解释失之单薄。如上述研究所观察的,这一政策并没有真正约束官吏权力,反而强化了其向下攫取的冲动,并使之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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