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委托—代理关系中特殊性投资(assetspecifi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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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特点可能导致代理方激励不足,从而影响了不同的所有权(或剩余控制权)安排。(hart,1995;tirole,1994)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凸显了官僚体制在国家治理中的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又隐含着相应的一系列治理挑战,其中的信息、权威问题成为理解认识正式组织制度安排的核心所在。
官僚体制是中华帝国统治的组织基础,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特征集中反映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矛盾,“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集中表现在中央管辖权与地方治理权间的紧张和不兼容:前者趋于权力、资源向上集中,从而削弱了地方政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这一体制的有效治理能力;而后者又常常表现为各行其是,偏离失控,对权威体制的中央核心产生威胁”。
在中华帝国的大历史背景下,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帝国的辽阔疆域、多元民族构成、不同区域在经济、文化、社会组织上的千差万别,使得官僚组织内的委托—代理关系面临超乎寻常的挑战:第一,帝国的规模导致了漫长的行政链条,使得委托—代理的困难——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急剧上升。信息不对称性加剧了上下级间特别是皇权对官僚体制的深深猜疑和戒备,由此衍生出权力集中和重重节制等各种机制,以防后者偏离、失控。这些制度安排加剧了信息与权力分离,决策与执行分离,上下级间控制与反控制诸方面的组织行为特点,导致了昂贵的治理成本。
第二,各个区域的多元化、经济和文化诸方面的差异难免与官僚制的标准化管理方式产生紧张,使得帝国身处一统性与灵活性的张力中,不得不在集权和放权的两难间不断摇摆。
这一基本矛盾及其治理困境在赋税和财政领域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完全财政正是针对委托—代理关系面临的困难所衍生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即帝国无法实现有效的中央集权控制,不得不通过不完全财政制度来允许地方政府有灵活运作的空间。
陈支平指出:“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税收政策,是以个体生产者(个体家庭)为直接征收对象的,而不似西欧封建社会那样由诸侯庄园主附庸进贡的方式来支持皇室。然而,中国的中央集权者们,并不能从个体生产者那里取得赋税,于是,一个庞大的官僚阶层,便成了沟通封建国家中央政府和个体生产者之间赋税转移所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徭役系统,实际是由三个层次所构成,即中央政府皇帝——官僚阶层——个体生产者(个体家庭或平民百姓),个体生产者把赋税徭役上纳给官僚阶层,而由官僚阶层转达于国家中央政府和皇帝。”
如此,赋税制度将国家、官僚、民众紧密地连接在一起。在这样一个漫长的行政链条上,国家意志与各官僚层级间因信息、利益不同而引起交易成本昂贵,以致正式官僚体制不堪重负,只能引入其他治理机制来调节中央与地方关系。
在税收财政领域,一方面是中央的高度集权,没有地方财政的正式空间;另一方面,不完全财政意味着允许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灵活调节税收行为,从而给予地方政府相当大的动员资源的能力和空间。这一制度安排与帝国在其他领域中多层次、多中心的治理结构(吴稼祥,2013)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委托—代理这一对概念及其隐含关系凸显了帝国基本组织架构,这正是我们认识帝国治理逻辑的起点。不难看到,中央与地方关系建立在一个微妙脆弱的平衡点之上:不完全财政虽然有利于地方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官僚体制的治理成本,但倘若这一灵活口子过大,地方政府的资源动员能力就会产生离心效应,对中央集权产生威胁;其巧立名目、滥收税费的冲动也会引起民众抵制、反抗,削弱帝国统治基础。反之,当中央政府强化正式制度,压缩地方灵活性空间,其有效统治的能力也随之大打折扣,导致矛盾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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