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大明官商久不联络,据臣所见,各行商贾对官府中人往往敬而远之,何况南方海商原本就自成一体,如何能与我等勋戚筹谋国计?”
朱翊钧顿时发现自己在之前规划海漕买扑的主意时,遗漏了一个容易被现代人忽视的关键点。
晚明到底还是封建社会,能与官府进行交往的商人毕竟为少数。
南方海商即使在朝中能获得相当一部分的政治资源,也是源于“宗族”关系的衍生,这种政治资源只能作为民间商贾的庇护,而不能自行转化成商业资本。
像晋商八大家这样能与满清上层达成深层合作的皇商,也是范明等人在后金还未崛起前,通过两代人长时间经营的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晋商与后金不只是经济伙伴,更是政治联盟。
而这种政治关系下的经济合作,在企业资本结构决定企业控制权和利益分配权力的基本原则下,几乎是难以复制的。
如果一个企业的控制权设置是通过“皇帝”的行政手段实现的,而不取决于资本结构中的资本比重,那么这种形式的企业控制权与资本结构之间的匹配关系实则并不吻合。
而一旦企业的控制权和资本结构服从于“明廷”这个政府,而不是商业利益本身,那么企业的内在机理必定将出现扭曲与变异。
尤其以晚明现实的营商环境而言,无论是“皇帝”还是“明廷”,商业资本都没有足够的力量去监督或给行政力量加以严格的限定与约束。
因此这种制度框架下产生的官商合作关系,则势必不被商人所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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