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这么说吧。
此时的英国,至少在贸易问题上,几乎是《秦法》的理想国。
是距离《管子》这本书,最最最近的一个现实存在的国家。
是一个真正把把那些传说中的严苛刑罚,贯彻到乡村的国家。是一个能让大明、大顺这种皇权不下县的帝国君主,羡慕的五体投地的国家。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这里暂不用基督纪年,以年号纪年。
比如:
【尹丽莎白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凡对外输出绵羊、小羊、公羊老者,若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在市斩其左手,钉在市镇示众】。
【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
再比如:
【距海岸十哩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后三天内,以所剪的数量及藏所,书面报告最近的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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