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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章 尾犯 (5 / 6)

        至于何仵作,倒没读过几本书,但胜在业务娴熟,与宗泽恰好组成“捉刀二人组”。

        当然,成书后,乃是三人共同署名,这才是宗、何二人甘被驱驰的动力所在。

        有《洗冤集录》这么一本先近二百年的法医学傍身,又有何仵作临场操作,刑事案件侦破起来并不难。

        反而是民事诉讼更为麻烦。

        譬如那桩“盗苏轼兄弟田契出售,非知情人购买”的诉讼案——哥哥罗琦起诉弟弟罗琛,称罗琛将自己的田产契书盗走,典卖田产给潘某,并且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罗琦要求潘某退还自己的田产、交易作废。

        经过审查后王棣认为罗琦、罗琛等人本是一个户口本的兄弟,他们之间的纠纷外人并不清楚,而照契等官府签发的文书却是非常清楚的,具有公信力。

        潘某据此购买田产,符合法律规定,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潘某据此购买田产,符合法律规定,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至于说罗家兄弟之间究竟谁是谁非?罗琛是否盗取罗琦的契书办手续?姊夫谢瑜、另一兄罗球,又在这起田产纠纷中扮演了何种角色?鉴于他们都是亲戚兄弟,可以在官府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和平解决问题,如果实在有曲折隐情,罗琛真的盗取了罗琦的契书,罗琦利益受损,也可以从罗琛卖田取得的价款中获得补偿。

        一句话:潘某不知情,买田成立;罗家兄弟的问题,自己坐下来慢慢商量,合理分配卖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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