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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章 尾犯 (6 / 6)

        综合考量后,王棣如是审断:

        “潘宅买罗琛庚难字号晚田一亩二角二十二步,既有契字,又缴到受分关书,卽无批破,交易已正,纵有不明,亦非知情。今据罗琛亲兄罗琦陈状,谓是本位已曾买入,复被罗琛偷去于照,转行典卖。盗窃之事,理或有之。但罗琦并无片纸执手,考之省簿,又是兄弟合为一户,税钱苗退受,复无稽考,官司将何所凭退回交易,其田合与照契为业。又据罗琛所供,此田元系典与姊夫谢瑜,又有一兄罗球,亦系连关受分,必能知证,况是亲戚兄弟,自宜从公和对。如当来委有曲折,合就罗琛名下监还价钱。”

        罗琛将罗琦的田产卖给潘某,二人并非私下交易,而是走了官面程序,即到官府缴纳契税,并且进行相关登记,也就是“交易已正”。

        所谓的“其田合与照契为业”,其实正是指的这块交易的田产,其详细信息,是能够与照、契吻合的。

        “照”是在官府登记的交易记录,载明原所有权人、现所有权人、双方交易经过等简要情况;契则是买卖双方持有、详细载明交易内容的文书。当照、契相合时,记载内容一致,才能证明是真实的,否则便是作伪。

        潘某既履行了签订契书、到官府登记、并缴纳相关契税的手续,理应受到官方力挺。

        盗卖兄产的罗琛,是负有返还价款的义务的,虽然卖田产的事情已经无法回转,但至少还可以追回价款,弥补钱财方面的损失。

        而被盗卖田产的罗琦呢,则可以通过其他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无论如何,潘某买田已是事实,罗琦不能再向潘某索要田产,而只能向兄弟罗琛要钱。

        王棣如是判案,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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