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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着力解决土地纠纷(三) (1 / 3)

        乡里的态度确实不错,起码是表态表得不错。事实已经调查清了,我们当然不会接受乡领导的招待。王丽芳又把我们送到308国道,拦了辆长途汽车回济南,此时夜幕已经降临。

        这稿子可以写了吧?

        不行!陈中华提出要去采访省农业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做就把这个报道做出权威性来!

        好,是个好主意!

        当然,我的这个感叹是在按照陈中华的计划进行采访之后。

        省农业厅经管处负责人针对我们的调查,表示:中央和省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多次重申纳入粮田的土地承包不能“先交钱,后种地”,也就是说,承包费不能预交,而且是每年交一次,最好两季分别交一次。这个村让农民预交承包费的做法是错误的。村委会另一个严重错误是违约。起初是未提供水利条件造成村民的玉米几近绝产,以后是诉讼期间强行铲除村民的麦苗,最后是法院终审完毕,判令村委会和村民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反而强行收回承包人的土地,另行发包。最后,他着重表示,法院的判决内容和中央及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的精神,以及一系列具体政策条文的规定完全一致。

        有了省农业厅的态度,就等于有了省里的态度,因为就此问题,他们的意见应该是省里最权威的。而法律问题哪里最权威呢?当然是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访省高院经过了一点波折,不过,最终还是找到了省高院执行局负责人。

        针对李家村村委会拒不履行法院终审判决问题,这位执行局长说,依照国家法律,作为败诉方的村委会应当坚决履行;若村委会仍不服,可以申请再审,但申请期间不影响法院判决的执行。他还说,关于执行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两次下传票传唤不到庭者,属于“拒传”,对此,法律也有明文规定的处罚措施。这位局长还就这起案件谈了自己的认识: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作为农村最基层组织村委会的负责人,首先应该学法、懂法、守法,还要维护法律,向村民宣传法律。如果村官本身不懂法,甚至还抗法,那就会起到恶劣的示范作用,以致给政府形象抹黑。

        调查采访结束后,陈中华和我一起向总编辑做了详细汇报,总编辑除了表扬我们的扎实作风、认真态度外,决定搞追踪报道。

        我们很快写出3篇稿件,均是由陈中华执笔,我主要负责写后续报道。稿件递上去,总编写下批示:发头版头条,一天一篇。

        3篇稿件的栏头是:李家村土地纠纷案调查。标题分别是:《村民告了村官的状,村官铲了村民的麦》;《输了官司愣不服,村官一味不履行》;《判决要履行,教训要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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