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垫性的法律程序描述过后,法官的语速放缓,进入了实质性的裁决理由部分。
所有人的呼吸都不自觉地屏住了。
“关于被告星瀚互联公司提出的、基于现有技术(PriorArt)主张原告TitanTechLLC涉案专利无效的动议,本院经过审慎审理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专家证言及法律意见,兹作出如下认定与裁决:”
法官推了推眼镜,目光落在判决书文本上,一字一句,清晰而有力地念出。
“第一,关于证据采纳。被告方提交的编号D-127证据,即法国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所(INRIA)于1998年6月公开发表的技术报告《面向资源受限移动设备的模块化微内核架构:设计与早期原型》,其真实性、公开性及与本案的相关性,经查证,均无疑问。原告方提出的关于该报告属于‘学术原型’、‘未商业化’、‘技术细节不充分’等质疑,不足以否定其作为一份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详细描述特定技术方案的文献,构成有效现有技术的法律属性。**本院完全采纳该证据。**”
“采纳”两个字落下,被告席上,罗伯特等人的肩膀几不可察地放松了一丝,眼中闪过激动。
原告席则是一片死寂,韦斯顿闭上了眼睛,资方代表脸色灰败。
法官继续,语气变得更加分析性和决定性:“第二,关于技术比对与专利有效性。本院对比上述D-127号证据所披露的技术方案,与原告方专利US6,xxx,xxx(下称‘123专利’)、US6,xxx,xxx(下称‘456专利’)之权利要求1至4(均为双方争议核心)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他稍微停顿,仿佛在给法庭时间消化接下来的关键论断。
“经详细比对本院在马克曼听证会上已做出解释的权利要求范围,并结合双方专家证言,本院认为:D-127证据中明确描述的(1)模块化微内核架构、(2)基于异步消息的进程间通信机制、(3)独立服务模块设计、(4)基于能力(Capability)模型的资源访问控制思想,**整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针对移动设备操作系统的底层架构模型。**该模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预期达到的技术效果,与‘123专利’及‘456专利’权利要求1-4所界定的技术方案,在**实质内容上高度一致,差异仅在于具体术语表述和某些非核心的实现细节层面。**”
他的措辞严谨而客观,却字字如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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