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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五七章 裁决 (4 / 8)

        “鉴于D-127证据的公开日期(1998年6月)**早于**‘123专利’与‘456专利’的最早有效申请日期(分别为2001年8月和2002年1月),且其披露的技术内容足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实现其技术方案,因此,**该证据构成了足以破坏上述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y)的现有技术。**”

        “新颖性”这个专利法中最核心的授权要件被直接否定。

        最终裁决如同最终宣判:“基于以上认定,**本院判决:原告TitanTechLLC所拥有的US6,xxx,xxx(‘123专利’)之权利要求1、2、3、4,以及US6,xxx,xxx(‘456专利’)之权利要求1、2、3、4,因缺乏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故属无效(Invalid)。**原告基于上述无效权利要求所提起的全部侵权主张,失去权利基础。”

        “第三,关于诉讼请求与费用。鉴于原告据以起诉的核心专利权利要求已被判定无效,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InjunctiveRelief)及损害赔偿(Damages),均**予以驳回(Di**issedwithPrejudice)。**”

        第六五七章裁决

        “驳回”一词,为这场狙击画上了法律上的**。

        “同时,基于本案审理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明知或应知其专利存在重大有效性瑕疵的情况下,仍提起并维持此等规模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滥用了司法程序。因此,**判令原告TitanTechLLC承担被告星瀚互联公司因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成本的一部分,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十日内协商,协商不成由本院核定。**”

        这不仅驳回了对方所有请求,还判令对方承担己方部分费用,这在此类专利诉讼中是相对少见且具有惩戒意味的判决,堪称一场从法律到气势上的**干净利落的完胜**。

        法官宣读完最后部分,敲下法槌:“本判决为即日生效之判决。休庭。”

        声音落下,法庭内出现了刹那的绝对寂静,仿佛所有人都在消化这信息量巨大且结果分明的裁决。

        紧接着,被告席区域爆发出一阵压抑已久的、低低的欢呼和如释重负的叹息,罗伯特与詹姆斯用力握了握手,江岚脸上露出了数月来第一个真正舒展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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