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它通过内核维护的‘引用计数表’来精确管理远程对象生命周期,通过‘事务栈’来跟踪嵌套的跨进程调用,其数据封送(Marshalling)和线程调度策略也与传统消息队列有显著差异。这些**具体的设计选择和实现手段**,构成了‘绑定器’独特的技术方案,其目的是为了在移动设备上实现更高效率、更安全的IPC,而不仅仅是实现‘异步消息传递’这个宽泛功能。”
他的解释层层递进,从抽象到具体,既有架构层面的对比,又有关键实现细节的支撑,逻辑清晰,令人信服。
旁听席上,连几位法律记者都开始认真记录他画出的示意图。
韦斯顿意识到在“绑定器”具体细节上纠缠可能占不到便宜,反而会让法官更清晰地理解安卓的技术独特性。
他立刻转换角度,再次提升问题的复杂性和攻击性:“那么,关于权利要求4中提到的‘动态资源映射与隔离机制’,你方声称安卓系统的‘应用沙箱’与之不同。专利中明确提到了‘基于硬件虚拟化扩展的轻量级隔离’,而据我所知,安卓系统目前主要依赖于Linux内核的用户ID(UID)隔离。这是否意味着,安卓系统在安全性隔离的‘技术先进性’上,实际上**落后**于我的客户在数年前就已构思并寻求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
这个问题极为刁钻,不仅再次将讨论拉入艰深的操作系统安全机制比较,更隐含了对安卓技术价值的贬低,试图引导法官形成“专利技术更先进”的印象。
沈墨华的嘴角几不可察地向下抿了微乎其微的弧度,那并非笑意,而是一种对问题中逻辑陷阱的冷然评估。
他放下记号笔,双手自然垂在身侧,目光平静地看向韦斯顿,并未直接回答“是或否”,而是再次进行概念厘清:“律师先生,这里存在一个**范畴错误**。专利权利要求4所描述的,是一种**构想性的隔离机制**,它提及‘硬件虚拟化扩展’作为一种可能的实现途径。而安卓的‘应用沙箱’,是一个**已经大规模商用的、成熟的安全架构**,其核心是Linux内核提供的多种隔离机制(包括但不限于UID、文件系统命名空间、能力边界等)的组合运用。”
他停顿一下,让法庭消化这个区别,然后继续,“评判一个安全架构是否‘先进’,并非仅仅看它是否采用了某项特定的、处于发展中的硬件技术(如2001年时移动设备尚未普及的硬件虚拟化支持),而要看其在**目标硬件平台约束下,能否有效达成安全隔离的设计目标,并平衡性能、功耗和兼容性**。安卓的沙箱模型经过大量真实设备的检验,证明了其在该目标下的有效性。而贵方专利中的构想,在申请日时,更多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未经验证的技术可能性描述。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直接比较‘先进性’并无实际意义。”
他不仅化解了“落后”的指控,更反过来质疑了对方专利技术方案在当时的实际可实现性和必要性,逻辑严谨,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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