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发布机构:
丑国商务部下属机构:工业与安全局(BUreaUOfIndUStryandSeCUrity,BIS)。
核心制裁机制是两项致命新规:
规则一:针对性极强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扩展。
针对华兴设计芯片:
任何芯片,只要其设计过程中有华兴及其关联公司(特别是海思半导体)的参与,并且该芯片的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了源自丑国的软件或技术(例如,使用了丑国公司的EDA设计工具、或源自丑国的芯片制造设备技术),那么,这家芯片代工厂(无论是台积电、四星还是其他任何国家的工厂)在向华兴出口、再出口或甚至在工厂内部转移这颗芯片时,都必须向丑国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
针对华兴采购芯片:
任何芯片,只要华兴及其关联公司是最终的采购方或使用者,并且该芯片本身是某些特定丑国软件或技术的“直接产品”,那么,该芯片的生产商在向华兴销售时,同样需要申请许可证。
规则二:实体清单“脚注1”升级。
(“脚注1”是丑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在其《出口管理条例》下的“实体清单”中,为特定实体添加的一个特殊标记。)
将华兴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分布在全球26个国家的68家核心关联公司,在“实体清单”上单独升级标记为一个特殊的类别——“实体清单(脚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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