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与欠租本是两事,若查证属实,甲之家丁伤人触犯律法,自当另案处理,甚至可能影响甲之本诉信誉。
但乙将此与欠租混为一谈,亦有纠缠之嫌。
最关键之处,在于案情叙述中隐含的时间线与因果关系。
题目只言“连年灾荒,收成不足”,未言明具体是哪几年灾荒,与那“欠租三年”是否完全对应?
那“丰年补缴”的口头约定,是何时所立?是在欠租之前、之中还是之后?
这些模糊之处,正是考察判案者能否发现疑点、厘清关键的地方。
若不能细察,很容易陷入“欠债还钱”的简单思维,或者被“殴伤”一事带偏方向,忽略了田租纠纷本身的核心证据与情理。
王明远略一沉吟,心中已有计较。
此题之判,绝不能简单支持任何一方,需分步厘清,衡情酌理。他提笔在草稿纸上写下判词要点:
“查田租之事,当以契约为要......”
“至若乙诉甲家丁殴伤其子一节,与本案田租无涉,应另案处理,乙不得以此为由,抵赖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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