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原合同“未达到最低销售指标”的条款为:“……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附件Y《季度销售指标》约定的指标。该指标应由双方在每年初根据市场情况、门店历史数据、周边竞争态势协商确定,并书面确认。若协商不成,应以乙方门店上年同期实际营收为基准,结合通胀率(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上浮不超过5%为原则确定。”
? 增加:“甲方依据本款或其他条款发出整改通知或解约意向时,应书面说明具体事实、理由及依据的合同条款。乙方有权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举证,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争议解决。”
? 设计意图:将销售指标从甲方单方设定改为协商确定,并设定合理增长原则。为乙方提供抗辩和协商程序,防止甲方滥用“未达标”或“未整改”作为随意清退的借口。
二、 关于合同终止后处理(对应原9.5)的重构:
? 9.5.1 区分不同终止情形的处理原则:
?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以下原则处理:
(1)若因甲方违约或依据本合同第9.4.1条由乙方无责退出,适用第9.5.2条(甲方补偿乙方)。
(2)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适用第9.5.3条(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退还扣除合理折旧后的设备残值)。
(3)若因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约,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适用第9.5.4条(资产分割与清算)。
(4)因不可抗力终止,适用第9.5.5条(共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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