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期满不续约或协商终止,乙方应在30日内去除甲方品牌标识。对于门店内仍可继续使用的非品牌专属的装修、设备、货架,乙方享有完全所有权,可自行处置。双方应公平结算未结清款项。”
? 9.5.5 去除品牌标识期限放宽:
? 修改原合同“立即停止使用”为“应在合同终止后60日内,完成去除甲方商标、标识等视觉元素的工作”。因门店重新装修、换招牌需要时间,立即停止不现实。
三、 关于竞业禁止(对应原8.1)的修改:
? 8.1 限缩竞业禁止范围:
? “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在约定区域内经营同类业务。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期限缩短为6个月,地域范围缩小为以乙方原门店为中心半径1公里内。但若甲方依据第9.5.2条向乙方支付了退出补偿金,则竞业禁止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
? 设计意图:将竞业禁止与甲方是否履行补偿义务挂钩,增加甲方滥用终止权的成本。大幅缩短期限和范围,使其更符合保护合法商业秘密的限度,而非限制乙方基本生存权。
四、 关于合同转让(对应原9.6)的修改:
? 9.6 设定“合理条件同意”原则:
? “乙方拟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受让方资质材料。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所谓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明显缺乏履约能力、有不良商业记录、经营理念与甲方品牌严重不符等。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若甲方拒绝,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乙方转让成功后,甲方可收取一笔合理的过户审核费(具体金额于附件中约定,原则上不超过加盟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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