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主荒地,条例规定了强制开垦制度。开垦并取得一季收获者,即为永佃户,自动取得田皮。开垦者只要报备官府,官府确认,就应该核发证照。旧有田主失去田皮,但可要求补偿。条例规定,补偿限额为抛荒地二十年产量的四成,并折成银钞,分作二十年补偿。
再次,条例增加了“五五减租”的内容。
“五五减租”是强制性的,官府对超过五成的租子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即便田主与佃户达成了合意,写入了租约,只要佃户在交租时反悔,田主打官司也没用。
另外,税收概由田主承担,不得以义仓等任何借口将税收转嫁给佃户。
洪武年“各自开垦,永不起课”的规定早已徒为具文,条例明确废除。
此外,条例加强了对垦荒的引导和协调,强调对流民的组织、管理,禁止在陡坡上垦荒,防止在垦荒时出现一拥而上、胡垦乱挖的现象;
出台了一系列垦荒扶持政策,规定对农具、种子和耕牛的贷款统一发放,避免人人伸手、争相借贷。
对于士绅借口灾荒屯地不种,条例列出了综合性的整治措施。条例规定,要逐步开始四川全省的土地清丈,范围从万历条鞭时的田土清丈扩展到全省内的国土调查。
一刀切税收政策要逐步适用到全省所有的田土中去,并将田土分作上上、上、中上、中、中下、下、下下七个税收档次。对于那些屯地不种的人,无论田土有无产出,均要按照核定的地级标准上缴税赋,这样就能他们增加屯地的成本。以后,还要扩大土地房产交易税(契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通过拉高成本的办法限制土地的无序流转。
条例还采纳了李崇文、田骞等人的意见,增加了支持土地整体综合开发的条款。对于那些有能力进行垦区道路、水利工程建设的个人、商户和单位,给予了垦荒的优先权和税收的抵扣。
The content is not finished, continue reading on the nex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