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通过并税式改革来自上而下地重新统规资源分配流动的渠道和方向,特别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政资源上的相互关系。并税使得本来隐蔽的、非正式的资源调剂机制明朗化、简单化,以利于自上而下的规整和重新调配。
因此,并税式改革导致两个同时发生的趋势:其一,资源向上聚敛的趋向大大增加;其二,各级政府针对不时急需来灵活调动资源的能力大大减弱,正如陈锋(1997b:104)所言:“裁减存留为起运,亦即变地方财政为中央财政,构成清廷应急军需,度过中央财政困厄关口的重要手段,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存留钱粮作为地方财政的标志,事实上维持着地方的行政、社会功能,难以或缺,裁减存留之后,势必生成弊端。”
虽然并税式改革短时期内可以抑制地方政府官员的苛捐杂税,缓和民生,但这些措施导致资源的向上流动、明朗化、条框化,极大限制了各级政府相机调动资源的空间,从根本上削弱了各级政府因地制宜的地方性应变能力。久而久之,各地矛盾累积,险象环生,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巧立名目,开启新税费,以应对不时急需,于是苛捐杂税复而重生。
简言之,所谓黄宗羲定律的周期性现象反映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在财政资源划分上讨价还价的过程,折现出中华帝国针对“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这一基本矛盾的治理逻辑。下面,我们从历史上几个大的并税式改革事件来进一步阐述上述命题。
(二)明朝的一条鞭法改革
明朝没有地方财政,所有税收归中央政府征取和调度。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集中反映在起运与存留部分。地方完成税收之后,一部分起运至京或指定地点,而另一部分则存留在当地,按照中央指定的项目、对象和意图加以使用。
“地方正项存留钱粮中,几乎不包含地方政府的行政事业费”,因此地方政府费用只能取自于各种名目的徭役和派办(何朝晖,2006),杂税派生因此蔓延。一条鞭法的并税式改革旨在将各种赋税编制在一起,简化名目种类,以利赋税征收之便。依梁方仲先生(2008)的《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初稿)》,一条鞭法自嘉靖十年(1531年)起始到万历二十年(1592年)左右大致完成,历时三代皇帝大半个世纪,由南及北,一地一县,逐点成片。
史学界对一条鞭法改革多有研究,对其利弊评价众说纷纭。一个基本事实是,一条鞭法通过并税、白银兑换大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攫取能力,加重了向上集权的趋向,同时限制了地方政府的应变能力。
例如,“万历中行条鞭法,三征(田、丁、差)遂并为一,且额外多名色尽编正赋,一时便之,派之至今。然条鞭既属正供,一遇度外事故,不得不额外羡取,条鞭未行不过取之额外而已,只是则额外之后又额外焉”。(见康熙《堂邑县志》,转引自陈支平,1988:111)这一状况直至清朝仍余波未尽。
顺治年间,户部尚书车克指出:“起运以供军旅之需,即有不给,尚可拨济于他藩,存留以供本地之用,一或不敷,万难乞贷于别省。且细查存留各款,不及枚举,其万万不容已者,如经制之有俸薪以养廉也,俸无所出,何以惩官之贪。”(转引自陈锋,1997b:104)
一条鞭法尚未在全国落实到位,其问题已经暴露在外。“地方官吏在征收四差银后,任意处理,以致干没,往往征后复征。遇到水旱灾情和兵饷等不时征发,便不断更加役银,‘条鞭法下,仅十余年所,里甲费业如嘉靖中年时’。四差银愈编愈多,倍增,或数倍于前,民户反受重累。这是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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