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因为他们欠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抓回来不是因为你是奴,而是因为你欠雇主的钱。
所以,本质上他们就是契约奴。
但法理上,他们不是。
而是【提前支付了雇佣费用的、签订了劳动契约的、此契约符合私有制法权的、被朝廷法律所认可且保护的合同下的、不可视作为奴隶而是人的长工】。
这些雇工对这等到底算人还是算奴隶的名称,并不关注,也不甚在意。
倒是很乐意回答维伦德里的第二个问题。
大部分的回答,还是满意的。
整体上,劳动强度并不是太大,而且每个人的“价格”都比较高,毕竟运费在这摆着,是以雇主也不敢往死了用。
这和东海岸的那群爱尔兰人不同。
很多奴隶主会雇佣爱尔兰人做一些危险工作,因为爱尔兰人比黑奴便宜,且黑奴是个人财产。就像是自耕农养牛,也知道不能往死了用,死牛卖肉可不如活牛值钱,况且黑奴还不能卖成牛肉。
但问题是,那些爱尔兰人,是自己跑到北美的。奴隶主并未支付他们的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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