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原则其实并不复杂。
后世任何一个情报机构或金融合规部门都把它当作基本操作规程。
但在这个时代,就算是英国军情六处和美国的战略情报局,也只是在情报工作中局部运用了隔离原则,从来没有人在经济领域系统性地执行过。
李佑林把它拿到这个年代,等于把冷战后期的情报安全标准提前了二十年。
“第二,离岸公司加匿名信托。
每一笔投资,如果一定要穿透到最终持有人,至少要穿透两层离岸公司加一层匿名信托。
第一层是公开可查的壳公司,注册在欧洲各国;
第二层是受托机构,是列支敦士登的匿名信托,受托人是一家当地律所的合伙人,他只知道委托人代号,不知道真实身份。
到这一层,外面的监管机构就查不动了。
因为列支敦士登的法律明确规定,匿名信托的委托人信息只有在涉及刑事犯罪时才能被强制披露——而正常的金融交易不构成刑事犯罪。”
“第三,多国分仓。不把所有资金集中在某一个离岸中心。瑞士、黎巴嫩、纽约分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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